北京川消是經北京市消防局認證的專業滅火器年檢,滅火器維修。本廠技術力量雄厚,擁有同行業中最先進的,最齊全的維修設備,具備維修各種型號滅火器的能力。從瓶體試壓,藥劑灌裝到產品烘干及密封檢測的整個維修過程,全部實現了自動化及電子計量,并且嚴格按照維修滅火器規章制度進行操作,使滅火器的維修質量及藥劑的準確計量得到可靠保證,從而使滅火器的維修工藝水平達到一個新高,讓用戶對我們的產品使的放心,用的滿意。
滅火器年檢維修、滅火器維修檢測、滅火器年檢檢修包括:
1、滅火器檢測(卸壓打開滅火器檢測器頭、閥門、虹吸管、壓力表性能是否正常,并更換損壞的配件);
2、滅火器筒體水壓試驗,測試滅火器筒體在2.5MP的壓力下是否變形報廢,檢測滅火器筒體是否銹化腐蝕;
3、烘干滅火器筒體;
4、重新灌裝滅火藥劑并稱重計量,更換變質的滅火藥劑;
5、重新充裝驅動氣體氮氣壓;
6,密封器頭后做噴射性能檢查、氣密性能檢查;
7、滅火器筒體外部的清潔清洗;
8、貼北京市消防認可的滅火器維修年檢合格證標簽
1.維修技術要求
6.1 一般規定
6.1.1 維修前應對滅火器逐具進行檢查,確定并記錄滅火器的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基本參數等信息。
6.1.2 滅火器維修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a) 對滅火器進行外觀檢查,確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以及是否屬于報廢范圍;
b) 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
c) 對確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進行報廢處理;
d) 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筒體、貯氣瓶、器頭和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軟管組件逐個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將筒體干燥后使用;
f) 檢查滅火器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的部件;
g) 按滅火器相應標準和銘牌的規定進行滅火劑及驅動氣體再充裝,并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h) 對維修后的滅火器進行維修出廠檢驗,檢驗合格貼上維修合格證方能出廠;
i) 整理維修記錄。
6.1.3 對貯氣瓶式滅火器進行維修時,貯氣瓶不管使用與否,都應釋放完驅動氣體,對貯氣瓶逐個進行水壓試驗、清洗、干燥、更換密封件、按規定充裝驅動氣體,并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6.1.4 滅火器維修過程應采取正確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維修人員安全,特別是拆卸、水壓試驗、灌裝驅動氣體、報廢等步驟。
6.2 拆卸
6.2.1 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6.2.2 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滅火器筒體內剩余的滅火劑分別倒入相應的廢品貯罐內另行處理。清理滅火器內殘剩滅火劑時,要防止不同滅火劑混雜污染。
6.3 水壓試驗
6.3.1 一般規定
6.3.1.1 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時,維修單位必須逐個對滅火器筒體和貯氣瓶進行水壓試驗。
6.3.1.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6.3.2 試驗壓力
滅火器筒體和貯存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應按制造商規定的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6.3.3 試驗要求
6.3.3.1 水壓試驗時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結構強度缺陷的可見的變形。
6.3.3.2 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于 3%。
6.4 筒體清洗和干燥
6.4.1 水壓試驗合格的滅火器筒體內部應清洗干凈。
6.4.2 滅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
6.4.3 對所有非水基型滅火器,再充裝前應確保空滅火器筒體內干燥。
6.5 零部件更換
6.5.1 滅火器筒體和器頭主體(不含提、壓把)不得更換,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采用原滅火器生產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
6.5.2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銘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允許補漆,漆膜應光滑、平整、色澤一致,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陷,涂漆不應覆蓋銘牌。
6.5.3 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橡膠、塑料件必須更換。
6.5.4 用于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示值誤差應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則應更換壓力指示器,更換的壓力指示器應與所維修滅火器的類型、20℃時工作壓力、紅、綠、黃區標示范圍相一致。
6.5.5 噴嘴和噴射軟管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能夠自行脫落或擊碎。
6.5.6 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貯氣瓶式滅火器的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6.5.7 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滅火器的虹吸管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6.5.9 水壓試驗不合格或永久性標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貯氣瓶必須更換,并將不合格貯氣瓶作報廢處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滅火器或貯氣瓶的超壓保護裝置,其動作壓力應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
6.5.12 推車式滅火器的車輪、車架組件的固定單元、噴射軟管的固定裝置損壞的必須更換。
6.5.13 車用滅火器的要求更換專用配件。
6.6 再充裝
6.6.1 在進行再充裝時,應按制造商的要求進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再充裝時不得采用加熱法,也不得以壓力水為驅動力將二氧化碳滅火劑從儲存氣瓶中充裝到滅火器內。
6.6.3 再充裝所更換的滅火劑應采用原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
6.6.4 一種干粉不應與另一種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裝設備應單獨設置,充裝場地應分隔獨立。6.6.5 滅火器不得從一種類型轉換成另一種類型,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轉換充裝不同種類的滅火劑。
6.6.6 送修滅火器中剩余的滅火劑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滅火劑除外)。
6.6.7 潔凈氣體滅火器只能按銘牌上規定的滅火劑和劑量充裝。
6.6.8 從 1211 滅火器中取出滅火劑時,應使用密閉的 1211 回收系統。取出的 1211 滅火劑應經凈化處理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時,才可以循環使用。
6.6.9 可再充裝型貯壓式滅火器的充壓須符合滅火器銘牌上所規定的充裝壓力的要求。充壓時不得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并應根據環境溫度變化調整充裝壓力。
6.6.10 露點低于-55℃的工業用氮氣、純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壓縮空氣,方可用于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的驅動氣體,驅動氣體的種類應與滅火器銘牌或貯氣瓶上標注的一致。
6.6.11 再充裝后的滅火器必須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6.7 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
6.7.1 維修單位應對維修和再充裝的滅火器逐具進行編號,并按編號記錄維修和再充裝信息,確保維修和再充裝滅火器的可追溯性。
6.7.2 維修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使用單位、制造商名稱、出廠時間、型號規格、維修編號、檢驗項目及檢驗數據、配件更換情況、維修后總質量、鋼瓶序列號、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等。
6.7.3 每具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滅火器都應貼有維修合格證
6.7.4 維修合格證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不得覆蓋生產廠銘牌。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拆除時,這些標識應自行破損。
6.7.5 貯氣瓶維修后應有獨立的維 專業滅火器維修18610493119。標識(不允許打鋼字),標明貯氣瓶的總重量和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2. 報廢規定
7.1 滅火器從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6 年;
b) 干粉滅火器——10 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12 年;
7.2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 筒體、器頭按 8.2.1、8.2.2 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 8.2.4 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c) 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d) 筒體嚴重變形的;
e) 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f) 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g) 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h)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i)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j)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k)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的);
m) 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n) 按GA 402 的規定應予報廢的 1211滅火器;
o)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 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7.3 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
3. 試驗方法
8.1 外觀、結構及總質量檢查
用目測方法觀察滅火器外表,結構、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銘牌及維修合格證是否齊全;推車式滅火器逐具稱取滅火器總質量。
8.2 水壓試驗
8.2.1 筒體
按 GB4351.1-2005中 7.8.1 或GB8109-2005中 7.8.2 的方法進行。
8.2.2 推車式滅火器噴射軟管及接頭
將滅火器軟管組件一端閥門關閉,另一螺紋端口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如一端無法關閉,則用螺紋堵頭封死),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 1min,軟管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8.2.3 殘余變形率的測定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按照 GB/T9251 的規定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8.3 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先稱出滅火器總重,確認滅火器內壓力泄空,卸下器頭,倒出滅火劑。再裝上器頭,稱出滅火器空重,將滅火器總重減去滅火器空重即是滅火劑充裝量。
8.4 滅火器氣密性檢查
8.4.1 對于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式滅火器,卸掉噴射軟管組件,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55℃ -5℃的清水槽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觀察,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
8.4.2 對于貯壓式滅火器,卸掉噴射軟管組件,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清水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觀察,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
8.5 操作機構檢查
8.5.1 保險裝置解脫力試驗按 GB4351.1-2005中7.10.1 的方法進行。
8.5.2 操作力試驗按 GB4351.1-2005中 7.10.2 的方法進行。
8.6 20℃噴射性能檢查
按 GB4351.1-2005中 7.1或 GB8109-2005中 7.1 的方法進行。
8.7 滅火劑質量檢查
按相關滅火劑國家標準的試驗方法進行。
8.8 手提式滅火器振動試驗
按 GB4351.1-2005中 7.5的方法進行。
8.9 滅火試驗
按 GB4351.1-2005中 7.2、7.3 或GB8109-2005中7.2、7.3 的方法進行。
8.10 壓力指示器示值誤差檢驗
按 GB4351.1-2005中 7.16.2 的方法進行。
4. 檢驗規則
9.1 檢驗類別
滅火器維修的質量檢驗分為滅火器維修出廠檢驗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
9.2 維修出廠檢驗
滅火器維修出廠檢驗分為全檢項目和周期檢驗,必須由專職檢驗員實施,合格后方可出廠。
全檢項目
滅火器維修出廠時應逐具進行外觀、結構及總質量檢查。
周期檢驗
9.2.2.1 檢驗項目
滅火器維修周期檢驗每 2 個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檢驗項目按表 4 的規定進行。
9.2.2.2 樣本抽取方案
滅火器維修周期檢驗的樣本從已維修完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每次3具。
9.2.2.3 周期檢驗的合格判定
當檢驗項目中各類不合格數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數 Ac 時,則周期檢驗合格;當各檢驗項目中某類不合格數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數 Re 時,則應判周期檢驗為不合格。
9.2.2.4 不合格批的處理
對于周期檢驗項目判定為不合格的批,應拒絕入庫,經過對該批產品逐具返工或返檢,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許再次提交檢查。
對于周期檢驗時抽取的樣本,應按維修程序進行再充裝(樣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檢查,合格后方能入庫。